一、分手了要拿回当时买房出的钱合理吗
在恋爱期间,为了将来结婚并实现共同生活,二人决定购置房产,且经过所有权登记,确立了共同所有的身份。在此情况下,若未曾以书面形式约定各自拥有的份额比重,则常被视为共同共有。当恋爱关系终结,双方需对该共同所有的财产进行划分时,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共同共有人在共同享有权利的基础丧失或存在重大原因须予分割的情况下方可提出分割请求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二、分手了给对方的钱能要回来吗
在法律原则上,除了某些特定情形以外,恋爱期间赠送的金钱是不允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根据具体事件的客观情况,我们也不能武断地认为,所有在恋爱期间送出的金钱都必然不可被追回。在一些合理范围之内,例如恋爱期间少量的礼物或资金往来,我们通常会视它们为保持情感纽带所必需的花费或者双方共同消耗的开销,换言之,我们可以将这些款项视为恋人间的普通礼物,无需支付退还的成本。但是,在赠与行为生效前,赠与人仍然拥有撤销赠与的权利。
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赠与只有在以下三种情况下才可被视为不可撤销:
(1)重大恶意破坏了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亲朋好友;
(2)对赠与人负有法定的抚养责任而未履行;
(3)没有履行赠与协议中所规定的义务。另一方面,如果恋爱期间大额的礼物或资金往来超出了日常交往的合理范畴,数量巨大,或者具有明显意图来推动双方缔结婚姻关系,比如作为彩礼和高额聘礼的赠与,那么我们就应该视这种赠与为附带条件的赠与。这种赠与行为一旦无法促成双方的婚姻关系,那原先设定的赠与对象便无法实现其设定的赠与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在热恋阶段,为了共同构筑美好的未来,情侣们选择购置房产并将其登记为共同所有对象。在此过程中,如若没有明确表示各自所占有的比例,则通常会被认定为共同共有。然而,当这段感情关系走到尽头之时,双方仅能在共有权基础消亡或者存在重大特殊因素的情况下,依法对这些共同财富进行合理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