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资讯

一般非法取得的证据有效吗?

发表日期 :2024-04-28 栏目 : 行业新闻浏览次数 : 10
一般非法取得的证据有效吗?

一、一般非法取得的证据有效吗

使用非法证据取证手段的证据是不会被认可的。在诉讼中证据是非常非常重要的,很多人为了打赢官司,在取证的时候不惜采用非法的模式。虽然最终将证据拿到手了,但是采用非法取证得到的,法院是不会对这类型的证据给予认可并采纳的,因此一定要通过正规的渠道取证。

《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六条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二、常见的非法证据的种类有哪些

1、收集或提供主体不合法的非法证据。

如我国相关法律中所规定的: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做证人。若由上述主体作证人提供证据,将不符合法律对于收集、提供证据主体的规定,是为非法证据。

2、取证程序不合法的非法证据。

这是一般意义上人们所理解的非法证据。如我国相关法律中所规定的: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若以上述方法收集证据,将因为不具备收集程序的合法性而成为非法证据。

3、内容不合法的非法证据。

即不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或与案件事实无联系的事实材料,因其不具备证据的客观性、相关性,对案件真实的查明毫无意义而为非法证据。证据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

4、表现形式不合法的非法证据。

证据的七种表现形式,即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这是为了从形式上保障证据的事实内容的客观性而明确规定的事物的形式必须适合事物矛盾运动的内容,内容决定形式证据是客观事实这一本质便决定了诸如梦幻、占卦等等的东西不可能成为它的表现形式。

三、证据包括有哪些

1、 书证

书证即以文字、符号、图案等所记载的内容表达的与案件事实有关的人的思维或者行为的书面材料。如行政机关的文件、文书、函件、处理决定等。作为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在诉讼中必须提交的书证。

2、 物证

物证即以物品、痕迹等客观物质实体的外形、性状、质地、规格等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肇事交通工具、现场留下的物品和痕迹等。

3、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即以录音、录像、扫描等技术手段,将声音、图像及数据等转

化为各种记录载体上的物理信号,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音像磁带、计算机数据信息等。

4、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即直接或者间接了解案件情况的证人向人民法院所作的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陈述。一般情况下,证人应当出庭陈述证言,但如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精神病人、未成年人作证应与其心理健康程度、心智成熟程度相适应。

5、当事人陈述

当事人陈述即本案当事人在诉讼中就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和承认。

6、鉴定结论

鉴定结论即具有专业技术特长的鉴定人利用专门的仪器、设备,就与案件有关的专门问题所作的技术性结论。根据鉴定对象的不同,可分为医学鉴定、文书鉴定、技术鉴定、会计鉴定、化学鉴定、物理鉴定等。

7、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勘验笔录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对与行政案件有关的现场或者物品进行勘察、检验、测量、绘图、拍照等所作的记录。

现场笔录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对与行政案件有关的现场情况及其处理所做的书面记录。

通过上文的了解现已清楚了非法取得的证据有效吗,证据是用来证明自己主张的事实,也是案件判决最重要的依据,收集证据一定要合理、合法,不能伤害到其他人的利益和权益,只要证据是非法收集的,那么就可以认定此证据无效,对于无效的证据也是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如果还有相关法律问题需要咨询侦探,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侦探网会匹配专业侦探为您服务。


相关内容推荐